(2017)川14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华春与彭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春,彭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429号原告:段华春,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芳,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彭季林,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段华春与被告彭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段华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华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毛荣龙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