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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寿庆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庆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34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寿庆,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寿庆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寿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4时30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西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寿庆涉嫌强奸、诈骗罪及李某涉嫌强奸罪上诉一案过程中,李寿庆无视法庭纪律,多次肆意打断、质疑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随意发言、质问、辱骂公诉人王某,情绪激动异常,用手猛拍面前桌子,无理取闹,并在质证中辱骂同案犯李某,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期间审判长范某对其多次警告、训诫,值庭法警也对其进行制止,其辩护人杨某也对其进行劝阻,并说“如你再继续吵闹,我将不再为你辩护”的话语,但其仍态度恶劣,不予理睬,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先后两次休庭。2016年11月25日10时30分,西乡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刑事审判厅不公开审理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寿庆涉嫌强奸、诈骗罪及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开庭后在核对李寿庆身份信息时,李寿庆无视法庭纪律不配合,态度蛮横,并大声喧哗,随意插话、吵闹、打断审判长的问话,审判长王某1对其进行了多次提醒及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王某2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出言不逊,多次用手猛拍桌子、不停地大吵大闹,指责、辱骂公诉人,并当庭辱骂办案人员对不起国徽,对不起党,审判长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寿庆不听并不停大声吵闹,导致庭审秩序大乱,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审判人员、法警及辩护人等均给被告人李寿庆做工作,讲法律,让其遵守法庭秩序,并告知其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性。恢复庭审后,当公诉人王某2继续宣读起诉书时,李寿庆又继续大吵大闹,审判长王某1不得不多次敲击法槌对其进行制止。到庭审举证阶段,当公诉人王某2宣读证人证言时,被告人李寿庆又继续大吵大闹,迫使审判长再次敲击法槌制止,审判长让其发言时,其又胡言乱语避而不答,后在公诉人出示案件物证手机让其辨认时,李寿庆直接拿上手机当场摔到公诉人面前的地面上,将手机摔成几块摔坏,致使庭审程序无法进行,审判长被迫再次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寿庆目无国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肆意吵闹,辱骂司法人员,不听法庭制止,损毁案件证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被告人李寿庆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与原所判刑罚并罚。被告人李寿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自己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辱骂公诉人和同案被告人,手机是自己拿在手上滑落在地上的,自己没有摔手机,李某、马某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他们是胡说,自己没有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4时30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西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上诉一案过程中,李寿庆无视法庭纪律,多次肆意打断、质疑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随意发言、质问、辱骂公诉人王某,情绪激动异常,用手猛拍面前桌子,无理取闹,并在质证中辱骂同案犯李某,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期间审判长范某对其多次警告、训诫,值庭法警也对其进行制止,其辩护人杨某也对其进行劝阻,并说“如你再继续吵闹,我将不再为你辩护”的话语,但其仍态度恶劣,不予理睬,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先后两次休庭。2016年11月25日10时30分,西乡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不公开审理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一案,开庭后在核对李寿庆身份信息时,李寿庆无视法庭纪律不配合,态度蛮横,并大声喧哗,随意插话、吵闹、打断审判长的问话,审判长王某1对其进行了多次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王某2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出言不逊,多次用手猛拍桌子、不停地大吵大闹,质问、指责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审判长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寿庆不听并不停大声吵闹,导致庭审秩序大乱,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审判人员、法警及辩护人等均给被告人李寿庆做工作,讲法律,让其遵守法庭秩序,并告知其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性。恢复庭审后,当公诉人王某2继续宣读起诉书时,李寿庆又继续大吵大闹,审判长王某1不得不多次敲击法槌对其进行制止。到庭审举证阶段,当公诉人王某2宣读证人证言时,被告人李寿庆又继续大吵大闹,迫使审判长再次敲击法槌制止,审判长让其发言时,其又胡言乱语避而不答,后在公诉人出示案件物证手机让其辨认时,李寿庆抓起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的地面上,将手机摔成几块摔坏,致使庭审程序无法进行,审判长被迫再次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该案立案受理的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寿庆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判长核对被告人李寿庆身份时其故意装作听不见,核对了二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李寿庆犯有强奸、诈骗罪时,李寿庆猛的站起来打断起诉并用手指着检察官说:老子没干那些事,并说官官相护,他要告到中央,导致检察官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对被告人李寿庆制止,让其注意法庭秩序,李寿庆不听,继续大吵大闹,法警制止也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制止,其还是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复庭后,李寿庆继续在法庭上吵闹,并说公安人员将他打伤,又辱骂她:你把老子弄进来,你个x婆娘,老子和你没完等,因李寿庆胡搅蛮缠、吵闹,庭审一拖再拖,直到下午7点多庭审才结束。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重审开庭时,审判长核对李寿庆身份时其态度恶劣,故意装作听不见,问啥都不好好说,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李寿庆用力拍打桌子打断公诉人,并用手指着公诉人说:“你们胡说,根本就没有这些事”,边说边拍桌子好几次,闹的公诉人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制止让李寿庆注意法庭秩序,李寿庆不听,大吼大叫说“这上面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你们说这些话要对得起国徽”,法警制止其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寿庆也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后辩护人批评了李寿庆,告诉其有冤屈会有其说话的时候,两分钟后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当审判长让其说时,其又没有事实地胡搅蛮缠,要么责问公诉人,要么不承认,要么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拒不认罪。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手机让李寿庆辨认时,其一把夺过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当场把手机摔坏,电池、后盖被摔掉了,手机屏幕被摔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4、证人郑某证词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及李某强奸上诉一案,自己是合议组成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李寿庆不遵守法庭纪律,随意发言,多次打断检察员发问并质问检察员,情绪激动,在质证中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致使庭审秩序混乱,合议庭成员多次对其进行训诫,值庭法警也对其进行制止,但其仍态度恶劣,不予配合,导致两次休庭。5、证人郑某1证词证明,自己担任审理李寿庆强奸、诈骗及李某强奸上诉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本案开庭审理中,李寿庆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讯问,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质问检察员,情绪异常激动,无理吵闹、肆意打断,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两次中断。6、证人王某证词证明,自己担任李寿庆强奸、诈骗及李某强奸上诉一案的出庭检察人员,开庭讯问李寿庆时,其多次打断出庭检察人员的讯问,质问检察人员,出示证据时,其情绪激动,多次打断检察人员、审判长的讯问,在审判长给其警告后,仍情绪激动,不遵守庭审秩序,肆意打断,质疑审判人员的讯问和法律教育,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导致庭审多次中断,审判长对其行为当庭进行过训诫。7、证人张某证词证明,自己担任李寿庆强奸、诈骗及李某强奸上诉一案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寿庆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讯问,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用手猛拍面前桌子质问检察员,情绪异常激动,无理取闹,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致使庭审秩序混乱,导致两次休庭,审判长多次对其进行训诫,法警也制止,但其态度恶劣,不予配合。8、证人付某、龙某、周某证词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及李某强奸上诉一案,他们担任值庭法警。在庭审中上诉人李寿庆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讯问,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情绪非常激动,并对检察员王某大声辱骂,审判长对其一再警告多次训诫,他们也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但其不予理睬,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只能宣布休庭,押回看守所途中,一路辱骂办案人员。9、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理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一案,公诉人王某2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用手在桌子上连续猛拍,并大吼说:“你们胡说,我没有强奸谁,根本就没有这回事,你们把DNA鉴定给我拿出来”,连拍了好几次,闹得公诉人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制止让被告人注意法庭秩序,其不听,大吼大叫说“这上面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你们说这些话要对得起国徽”,法警制止其也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进行制止,被告人李寿庆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被告人李寿庆的辩护律师杨某给其做工作,批评了李寿庆,告诉其会有说话的时候。宣布复庭后,审判长让被告人李寿庆说时,其胡搅蛮缠,要么责问公诉人,要么不承认,要么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拒不认罪。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手机让被告人李寿庆辨认时,其一把夺过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当场把手机摔坏,电池、后盖被摔掉了,手机屏幕被摔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10、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判长核对被告人李寿庆身份时他态度恶劣,问啥都不好好说。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女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用手猛拍桌子,打断检察官的起诉并用手指着检察官说:“满口胡说,你们胡整哩!”,审判长立即对他制止叫他注意法庭秩序,其不听,继续大吼大叫,辱骂庭审人员没事整他哩。法警出面制止其不听,审判长敲击法槌制止其也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后,李寿庆的辩护人过去批评了李寿庆,让其正面回答法官的提问。过了两分钟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开庭后,李寿庆当场诽谤检察官说:“胡说,害我哩!”,使审判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进行迫使审判长不停地敲击法槌制止,当女检察官举证时,李寿庆大叫:“那都是胡扯淡!”。女检察官出示其作案用的手机时,李寿庆看都不看一把抓过去摔到他坐的桌子前面的地上,把手机摔烂成好几块,手机屏幕当场摔破,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审判长被迫再次宣布休庭。休庭时李寿庆还不停地骂公安人员,现场法警及其的辩护人都出面批评了李寿庆,致使当天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11、证人王某2、刘某证词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们是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重审一案公诉人,庭审开始,审判长向被告人李寿庆核对身份时,李寿庆称“卷里面都有你们还问我?”,告知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公诉人名单时,被告人李寿庆故意抠手,审判长问其是否有意见,其声称没有听清,审判长给其重复时李寿庆多次插话,审判长劝其遵守法庭秩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发表辩解意见,但其均不听劝阻,审判长多次敲击法槌,李寿庆才停止。讯问其是否自愿认罪,李大声吵闹声称其无罪,审判长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在王某2宣读起诉书到李寿庆强奸的犯罪事实时,被告人李寿庆不停地拍着面前的桌子声称起诉书都是在胡说,嘴里还骂人,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原公诉人栽赃陷害其,并说:案件经过几次开庭都判不了,现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都判不了,难到西乡法院法官的水平比中院高,是办案人员折腾其,办案人员对不起国徽对不起党,要求把DNA证据拿出来,态度极为嚣张,不停地拍桌子并大声喧哗,导致公诉人王某2无法正常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期间,审判长再次告知要遵守法庭秩序,不要干扰庭审的审理程序,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有可能会给其增加一项罪名,并给解释了罪名,他们及值庭法警也给其做工作,其辩护律师杨某也给其解释,告知李寿庆要遵守法庭秩序,要听审判长安排,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不要说话,后会给其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时间,如果一味吵闹,会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恢复庭审后,王某2继续宣读起诉书,李寿庆又继续吵闹,审判长不停地敲击法槌李寿庆才停止。到了举证阶段,宣读证人黄仁兴、马平英证言时,二证人均提及发现被害人被强奸及在医院打胎的事实,李寿庆又不停吵闹,审判长多次敲击法槌均不听,在举证时,即扣押在案被告人李寿庆的手机让其辨认时,李寿庆接过手机看了一眼,当即大力摔在地上,手机摔成几部分,电池、前盖、后盖分散几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长宣布了休庭。12、证人王某1证词证明,自己担任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一案的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核对被告人李寿庆身份时李就不配合法庭询问,态度蛮横,大声喧哗,自己多次对其提醒并对其进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出言不逊,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拍桌子,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只好宣布休庭五分钟,让其辩护人对其进行劝导,复庭后,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案件物证手机让李寿庆辨认时,李寿庆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损坏,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13、证人穆某证词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寿庆涉嫌强奸、诈骗罪及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自己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李寿庆极不配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情绪激动用力拍打桌子并辱骂公诉人,审判长及值庭法警及时制止,但被告人李寿庆根本不理不睬,致使公诉人无法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合议庭成员给其做了大量工作后继续开庭。在举证阶段,当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手机时,被告人李寿庆将手机抓起砸在地上,致使物证损毁,庭审中止。14、证人王某3证词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寿庆强奸、诈骗罪及李某强奸罪一案,自己是值庭法警,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寿庆曾两三次气愤地手拍桌子对公诉人说:“都是胡说,到我屋里去的人我都不认识,都给我往头上搁”,审判长多次警告被告人。到出示相关证据时,公诉人将物证手机拿到被告人身边问“这部手机是否是你的?”,李寿庆顺手拿过手机向地上摔去,当时就摔的四零五散,审判长就宣布休庭了。15、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笔录证明,2016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时间、地点和合议庭成员和参与庭审的工作人员的事实。16、调取证据清单及庭审视频光盘、照片、在案物证手机一部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寿庆不遵守法庭纪律,质问、指责司法人员,不听制止,并当庭将在案物证手机摔坏,造成庭审延期审理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审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相互间能够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寿庆目无国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多次肆意吵闹,打断、指责公诉人的指控和合议庭的审理,辱骂公诉人,不听审判长和值庭法警的制止,并将公诉人出示的在案物证,手机一部损毁,导致庭审多次中断,不能正常审理,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对其进行刑罚处罚。被告人辩称,其在庭审中未辱骂公诉人和同案被告人,也未摔手机,李某、马某的证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辩解,经查,在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后,有二审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证词、李某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李寿庆在庭审中不听从审判长制止,大声喧嚣,击打桌面扰乱法庭秩序,辱骂公诉人和同案被告人,导致庭审被迫休庭的事实。在重审时,有重审该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证词、证人马某的证言和庭审监控视频均能证明被告人在庭审中大声喧嚣,大吵大闹,多次击打桌面,指责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不听从审判长制止,损毁在案物证手机,造成庭审二次被迫休庭和延期审理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寿庆犯强奸、诈骗罪后又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处与其所犯强奸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㈢、㈣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寿庆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剑明审 判 员  付永华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