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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品花与张磊、刘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花,张磊,刘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38号原告:张品花,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华萍,女,成年,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主要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品花与被告张磊、刘华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品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品花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