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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治民、亢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治民,亢进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7号申请人:张治民,男,汉族,1964年3月4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亢进朝,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张治民与被申请人亢进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亢进朝驾驶登记车主为亢海港的豫M×××××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张治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彭培培的3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亢进朝驾驶登记车主为亢海港的豫M××××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