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广和诉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和,舒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吉02行赔初1号原告李广和。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XX飞,市长。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和诉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和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和撤回对舒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钱 岩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