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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士金、杨连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金,杨连报,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金,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连报,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许怀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旋,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士金因与被上诉人杨连报、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士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士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士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李 艳审 判 员  罗正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思书 记 员  孟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