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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吴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吴光德,郑蓉,郑彬,陈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04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场镇盛丰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5323-X法定代表人:林波。被申请人吴光德,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46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郑蓉,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52岁,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郑彬,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47岁,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陈华琼,女,1971年5月2日出生,46岁,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和被申请人吴光德、郑蓉、郑彬、陈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光德、郑蓉、郑彬、陈华琼价值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永盛分理处提供担保的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