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宗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宗磊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宗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安徽省无为县陡沟镇西河行政村冯村自然村37号。被告人冯宗磊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8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赵雪松,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宗磊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宗磊及其辩护人赵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冯宗磊在网上找到他人为自己儿子冯某伪造了一份编号为P310142XXX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冯宗磊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来到无为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为冯某办理入户手续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冯宗磊在网上通过QQ号为其子联系办出生医学证明花费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冯宗磊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宗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伪造的编号为P310142XXX出生医学证明、真实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宗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宗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宗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宗磊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不当,应予更正。被告人冯宗磊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宗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宗磊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冯宗磊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宗磊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宗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宗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编号为P310142XXX出生医学证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月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