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57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2,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妻。原告吴某某诉称,2016年9月30日,被告王某1、王某2因家庭生活借原告现金2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本院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