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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用强与彭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用强,彭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29号申请人:张用强,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张用强之女),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彭艳,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张用强与被申请人彭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用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彭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30000元。申请人张用强自愿提交现金30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用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彭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