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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莫玉峰与被告徐阳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玉峰,徐阳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1442号原告莫玉峰,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阳辉,男,1966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莫玉峰与被告徐阳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莫玉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玉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玉峰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