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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宗兰、朱文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兰,朱文倩,朱家成,宜昌市景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杨宗兰,女,生于1971年8月13日,苗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朱文倩,女,生于1996年9月23日,苗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朱家成,男,生于1938年4月21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景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程世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市景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