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巧、何彦鑫等与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李渊广,谢玉荣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40号原告李巧,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何彦鑫,男,汉族,2001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何其嘉,女,汉族,200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何朝忠,男,汉族,195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贾秀真,女,汉族,1954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李渊广。被告李渊广,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玉荣,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与被告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李渊广、谢玉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与被告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李渊广、谢玉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与被告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李渊广、谢玉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以达成和解协议,矛盾已解决为由,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撤回对被告冯桥镇李楼村卫生室、李渊广、谢玉荣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巧、何彦鑫、何其嘉、何朝忠、贾秀真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