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好居志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好居志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865号原告: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86073-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沅江路62号01幢822室。法定代表人:朱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好居志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HP1A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505室。法定代表人:钱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好居志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南京瑞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