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与王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王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600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注册号:5301111600069924。经营者姓名:张宝华。委托代理人:师铭骏,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仲,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诉被告王仲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靓足鞋业负担。审判员  罗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