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洪海与被执行人刘成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海,刘成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雷洪海,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刘成毛,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洪海与被执行人刘成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刘成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成毛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张吉辉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