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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岗安与宋永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岗安,宋永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73号原告周岗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宋永波,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7183Y负责人孙正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岗安与被告宋永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延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