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翟永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俊,翟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刑初9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英俊,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永刚,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农民,现住怀来县。自诉人马英俊以被告人翟永刚犯侵占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及民事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英俊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英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