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广宇、张玲、王全军、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武广宇,张玲,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广宇,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玲,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18号5幢1单元10112室。法定代表人武广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全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广宇、张玲、王全军、西安诚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8113987.9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