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爱云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爱云,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左云县,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2016年6月12日被抓获,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武婷婷、张华英,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2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爱云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谭爱云二哥谭补云(已判刑)因与村书记马某1(马五旦)产生矛盾而蓄意对其实施报复。2005年3月5日20时许,谭补云伙同被告人谭爱云各自携带一把杀羊刀来到被害人家中,谭补云持刀在马某1及其妻子吴某1身上连刺数刀,期间被告人谭爱云帮谭补云按压马某1,后在街门口捅刺吴某1腹部一刀,致马某1死亡、吴某1重伤。经鉴定,马某1系全身多处刺创、伤及肝、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1被刺肝、小肠破裂,腹腔积血,已达重伤,九级伤残。被告人谭爱云于2016年6月12日被内蒙古托克托县公安局在××县抓获。原判采信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报告、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谭爱云明知其兄谭补云要去杀被害人而参与,且在谭补云杀害马五旦时帮助按被害人,又捅刺受害人吴某1,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爱云的作用小于谭补云,对被告人谭爱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爱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爱云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同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谭补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谭爱云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在谭补云杀害马某1时帮助按被害人;2、其系受胁迫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谭爱云受同案犯胁迫实施犯罪,系胁从犯。2、原判认定上诉人谭爱云系故意杀人罪不当,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谭爱云二哥谭补云(已判刑)因与本村书记马某1(马五旦)产生矛盾而蓄意对其实施报复。2005年3月5日20时许,谭补云伙同其弟上诉人谭爱云各自携带一把杀羊刀来到××县被害人马某1家中,上诉人谭爱云帮谭补云按压被害人,谭补云持刀分别在马某1及其妻子吴某1身上连刺数刀,上诉人在街门口朝受害人吴某1腹部捅刺一刀,致马某1死亡、吴某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1系全身多处刺创、伤及肝、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受害人吴某1被刺肝、小肠破裂,腹腔积血,已达重伤,九级伤残。另查明,上诉人谭爱云于2016年6月12日被内蒙古托克托县公安局在××县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实2005年3月5日21时20分,柳军哲报案称,当晚21时左右,左云县郭奉窑村的支部书记马某1在家中被人杀害,马的妻子吴某1也被刺成重伤。2、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县中马某1住宅,该住宅座北向南,居村中央,四面均为住宅,东南角为铁质红色双开门,门前及门下方均有大量滴落血迹,进入院内有两趟滴落血迹,一由南向北,一由北向南。院内正房四间,从东数第一间为马某1卧室,门窗完好,卧室门口有大量滴落血迹。室内一地一炕,南边靠窗有3×2m土炕,炕上铺红白相间地板革,地板革上有大量擦拭血迹。东墙上有60cm×20cm擦拭血迹,地下门口处有大量擦拭血迹,铁炉上有大量血迹及毛发,室内地上血迹由南向北逐渐变少。并对现场拍照、绘图,提取了血迹。3、尸体检验报告,衣着检验:死者马某1上身穿褐色西服上衣、圆领黑毛衣、深兰色毛衣、白背心。下身穿黑色外裤、咖啡色毛裤、虾酱色秋裤、白条纹兰色内裤。脚穿黑袜子。上衣背部、裤子均见有破口。尸体检验:尸长169cm,皮肤呈苍白色,尸僵存在于全身大小关节。死者左某骨下3cm处有一长4cm刺创;喉下锁骨上缘有2.5cm长创口;左肩胛及左背部各一处3cm刺创:右季肋区有3.5cm创口;左手拇指有4.5cm创口;右大腿外后侧有5cm刺创。上述刺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打开胸腹腔见左肺粘连,左胸腔积血500ml,左肺上下叶有一贯通刺创,肝右叶下缘不规则破裂,贯通创;腹腔积血约150ml,肠管破裂,颈部检验见气管横断,气管内未见有积血。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伤。死因:根据尸检情况,死者身体多处刺创,创道深达胸腹腔脏器,肝脏破裂、肺脏破裂、肠管破裂、气管横断等多处损伤;分析死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根据对损伤的检验,创伤创道深,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损伤为单刃刺器形成。结论:死者马某1系全身多处刺创、伤及肝、肺等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4、活体检验报告,同煤集团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记载,吴某1,女,49岁。诊断:1、胸部刀刺伤(1)右血气胸,(2)右肋骨骨折;2、腹部刀刺伤(1)肝破裂,(2)小肠破裂;3、右肩背、后胸背、左前臂刀刺伤;4、创伤失血性休克。手术记录,手术经过:从腹腔内牵引大网膜,将外露大网膜拉入腹腔,大网膜无活动性出血。探查腹腔内有大量血性液,吸除之,探查肝脏脏面有约4cm长裂伤,深约3cm,有活动性出血。小肠距回盲部20cm处小肠全层破裂约3cm,有肠内容物外溢。法医检验:吴某1神智清楚,查体配合,腹部见有一长12.7cm手术后瘢痕,三处创伤形瘢痕,长度分别为3.1cm、2.2cm、1.8cm,左臂内侧见一12.6cm瘢痕,外侧见三处瘢痕,长度分别为2.1cm、1.7cm、1.8cm,左腕部见一0.7cm瘢痕,右肩部见两处瘢痕长度分别为2.2cm、1.6cm。其余未见异常。分析:根据法医检验、病历摘要,结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及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分析吴某1损伤已达重伤。结论:吴某1损伤已达重伤。5、大同市三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吴某1腹部损伤,经手术证实肝破裂、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都行修补术。达到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9条规定”肝修补术后”和44条规定”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分别评定两项十级伤残。根据总则规定的晋级原则,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评定为九级伤残。6、受害人吴某1(吴翠萍)的陈述:(1)2005年的证言,2005年3月5日晚七点半,丈夫马某1回家,我不在家,马某1到马小三家叫上我一起回家,进院后马某1将院门从里锁上,进家后没2分钟,谭某给马某1打电话让去耍,马说不去了。开了电视,马看的那个电视剧早已开了,马脱了鞋坐在炕头上看电视。过了5分钟,听见有人砸门,马开了家门问是谁,外面人说是王某1,马没给他开门。过了一阵儿,王某1又砸门,我出去开了门,王进来上炕和马面对面坐着,看样子王喝了不少酒,王说:”我来要以前那些账啦”。马说:”你们账目没有移交,我没法给你下账,怎么给哩”。王又说:”今儿长圆得和你做个了结”。马没说话靠墙坐着,我在地上站着。又过了五、六分钟,谭补云、谭爱云一前一后进来,手里都拿着四、五寸长的刀,谭补云进来就骂,谭爱云持刀跳上炕按马某1,谭补云冲上去就用刀扎马某1,马某1反抗,我上去拉谭补云,他转过来用刀扎我,在我右肩膀、右背上各扎了一刀,我放手后谭补云又用刀扎马某1,我又上去拉谭补云,谭补云转过来用刀扎我,我吓的往后退并用左胳膊挡,左手腕被刺了一刀,我跌倒后,谭补云又拿刀子出来了,谭爱云在我上腹部扎了两刀,谭补云在我小腹部扎了两刀,谭补云让我赶快进家,我刚进家门见王某1、谭某都在后,后就晕倒了,醒来后已在矿务局三医院。(2)2016年6月23日的证言,我和马某1是夫妻。马某1被杀害时,我在现场目睹了案发经过。马某1是被谭补云、谭爱云杀害的。谭补云想让马某1安排工作,马某1刚当上书记,没有安排的能力,慢慢就有了矛盾。2005年正月二十五,案发时大概是晚上七点四十多分,马某1上了炕,我听见有了砸门,我出去开门看见是王某1,王某1进家以后就坐炕上了,和五旦面对面坐的。没几分钟,谭补云和谭爱云先后进了家,两个人手里都带着刀,谭爱云一进门就跳到炕上到了马五旦跟前,一只手拿着刀捅五旦脖子,一只手摁着马五旦,谭补云到了锅台跟前站的,右手拿着刀就是扎马五旦身上,我看见谭补云扎马五旦就从谭补云身后拉谭补云,谭补云转过身,用刀向下在我左手胳膊小手臂处划了一刀,又用刀扎我左胳膊,我看拽不开,我就往出跑,谭补云转身又去扎马五旦。我出来以后到了喜奎家,然后我就往家里跑,到了街门口,碰见谭补云、谭爱云从家里出来,两个人上来又用刀捅我,谭爱云用刀扎在肚子上扎了一刀,谭补云用刀在我右肋骨部位扎了一刀,然后两个人就跑了。我从家往出跑的时候,谭爱云没有跟着我。谭爱云就在我家院门口我肚子上扎了一刀,其余在我左胳膊、右肩膀背后、右肋骨部位都是谭补云捅的。谭爱云、谭补云一人带着一把刀。我看见谭爱云捅在马五旦脖子上。我从谭补云的背后拉谭补云,他比较魁梧、我没看见扎在马五旦什么部位了。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5日晚6时,我和燕子山的王永平、四麻叶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去了郭奉窑村谭某家,王永平和谭某的兄弟谭爱云要赌账,我和谭爱云要砖钱,因我和谭某关系好,就在谭某家吃饭。吃饭时有我、谭某、一个平鲁人、谭某女人,我、谭某、平鲁人三人喝了斤半白酒,吃饭中间,谭补云、谭爱云到了谭某家,他们主要说谭爱云输钱的事,因为谭爱云输了钱让王永平把摩托车给推走了。吃完饭,我说:”我去马五旦家算算账,和他要钱(我当干部期间的工资、修风机、电机的钱)。”我边说边走,谭家三兄弟和平鲁人还在谭某家坐着。到了马五旦家,见家里灯亮着,我就敲大门,马家的狗叫开了,等了一会儿没动静。过了几分钟,我又敲大门,马五旦女人吴某1开了家门问:”谁?”我说:”我是补柱”。吴某1给开了大门,我就进了家,马五旦在炕头上坐着,我上炕和马五旦说了几句话,正准备抽烟时,谭补云手拿一把刀进了家,啥话也没说,上去用左手抓住马的胸部,右手用刀在马的胸部刺了两刀。我就下地穿鞋,在我穿鞋时又刺了几刀我没看见。我穿好鞋过去左手推马五旦,右手推谭补云,推的中间谭补云又扎了马两刀。推开后,马五旦倒在炕上,谭补云拿刀出了院。后吴某1的侄儿吴亮亮进来,问马五旦派出所的电话,马五旦用手在炕上写了两个电话号,吴亮亮就给其父亲打电话,打完电话吴亮亮出了门。吴某1从门口跌回家中,身上全是血。过了几分钟,马小三(马五旦的哥)和他女人过来了,又过了会儿矿上的车来了把马五旦和吴某1拉走了。吴某1从给我开门到马五旦被刺一直没进家。马和吴被拉走后,谭某进了马家,没见谭爱云。8、证人吴某2(亮亮)的证言,证实吴某1是我姑姑。2005年3月5日晚9点多,我正在姑姑家东隔壁第二家看电视,听到姑姑家院中有叫喊声,我过去一进大门,谭爱云手拿一把单刃匕首顶在我胸口说:”不能进,注意我杀了你”。我推开他走到院中间见用砖铺的道上有血流的痕迹,上了台阶后血更多了,谭补云在家门口站着,我姑姑在门口躺着,身下一滩血,谭某在一进门挨窗的炕沿边儿坐着,我姑夫在炕的北边头朝西爬着,王某1在我姑夫的头跟前站着问我姑夫觉得怎样,我问姑夫柳二的电话,姑夫已不会说话,用手指沾着血写了三个数就写不下去了,这时谭补云进来问谭某:”他还有气没?”并要进家,谭某把谭补云推出去了。我给我父亲打电话,我父亲告诉了柳二,柳二派车把我姑姑和姑夫拉到了医院。9、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谭补云、谭爱云是我岳母的侄儿。2005年,我记的是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已睡着了,突然有人敲窗户,我问:”是谁啦?”外面的人说我是爱云,我下去开门让他进来,他说我不进去了,你领我去医院包扎一下,他说是砍羊肉把手砍着了,我就领上他去医院包扎,后他说不回家了,车上还有人。第二天,听人们说谭补云和谭爱云杀人了。我家住××县。10、证人王某2的证言:(1)2005年3月6日的证言,谭补云是我丈夫。2005年3月5日中午,谭补云出去后一直没回家,现在他去哪儿了我也不清楚。马某1当书记之前,曾口头答应让谭补云带头告原书记张宝奎,说只要把原任书记告下去,等他当了书记以后照顾我们,并给我们盖几间住处。谭补云领上人告过原任书记,正好原任书记病死了,马某1当了书记。他当上书记以后一点也不照顾我。2004年,谭补云想去矿上当装卸工还不要。(2)2006年7月4日的证言,证实郭奉窑村原书记张宝奎死后,马存存花一万元买了个书记,马某1指使谭补云告马存存,并答应等他当了书记给谭补云安排工作,给我们盖三间砖瓦房。这期间,谭补云用我家的钢筋给马某1焊了大门,经常给马某1家做杂活,马存存被谭补云等人告下去后,马某1当了书记,马某1把谭补云安排到煤窑装车,大约三个月后不让装了。说是给盖房只是一句空话,我二女儿在燕子山饭店当服务员,去了一个月后,马某1和饭店老板说:”谭补云的女儿连文化也没有,她能做个啥。”老板听了马某1的话把我女儿辞退了。就因为这几个原因,谭补云和马某1结下仇了。有一次谭补云和我说:”我们已经和马某1结上仇了,我迟早要杀他。”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马某1与谭补云没有矛盾。1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马某1和谭补云之间有啥矛盾我不清楚。听村里人讲,马某1让谭补云告前任书记张宝奎,张宝奎死后,马某1当上书记应承给谭补云安排工作、盖房,马某1上任五年没有兑现。13、证人温某的证言,2005年的一天晚上,大约晚上12点左右,庞某到我家说有个亲戚手割伤了。完了我、庞某、谭爱云三个人相眼着来了管家堡卫生院,我给谭爱云包扎伤口,是刀割的,伤口很整齐,我给他缝了几针。14、证人谭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王某1来我家吃饭、喝酒,还有平鲁的工友。后来谭补云来我家坐了一会,王某1说去马五旦家算账,就走了。我们吃完饭到院外听到吵闹声。街上人们说马五旦家出事了,我就进了马五旦家,当时马五旦在炕上躺着,我问马五旦这是咋了,马五旦也没回答我,马五旦女人吴某1在地上躺着,王某1说马五旦已经死了,我问谁干的,王某1说你们老二了。我看见马五旦时他面朝天躺着胸前一片血,没见谭补云和谭爱云。案发前一年,马五旦当书记期间,答应给谭补云办事没有办,我二哥的孩子打工,马五旦知道了还让辞退了,他们矛盾越来越深,老二就和我说准备报复马五旦。谭爱云经常不在村,不知道和马五旦有无矛盾。15、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记得正月的一天晚上谭补云带着他弟弟来我家住过一晚上。我看见补云手上包裹着白纱布,补云说让炮子炸的。第二天早上,我老三悄悄和我说,他们还带着刀呢,然后我就去问补云,补云和我说在左云杀了人了,和我借钱。我没有钱,我就去补云大兄哥王某4家找钱,我和他大兄哥说补云说他杀了人了,和我借钱呢,我也没有,看你有没,福娃和我一起往我家走,福娃把200元钱给了补云。16、证人王某4的证言,谭补云是我妹夫,第二天早上我才知道谭补云和他兄弟在王德民家住了一晚上,王德民过我家和我说,”你妹夫杀人了,谭补云和你借钱”,我和村里人借了200元,去了王德民家,见了谭补云和他兄弟,还看见王德民炕上放了一把刀,刀上还有血了,我和谭补云说,你怎么能做出那种事情了,谭补云还流泪了,我把钱放下我就走了。刀有三、四十公分,刀中间还有一个凹槽,刀上还有血,有刀把子。谭补云和他兄弟一个穿的黑夹克,一个穿的黄大衣,有一个人手上带的伤,裹的白药布。17、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2016年6月12日下午7时许,托县公安局永圣域派出所民警赵魁、张波在排查辖区内流动暂住人口时在托县古城镇什力圪图村发现一化名张兵的山西口音男子神色慌张,眼神飘忽不定,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并且不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永圣域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托县公安局接受审查,起初,该男子自称张兵,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后经民警说服教育,该男子交代了其真名为谭爱云,户籍地址为山西省××县,随即永圣域派出所民警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调取了该男子的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在逃比对,发现该男子为山西省2005年网上逃犯,在逃编号为×××。经初步讯问,谭爱云供述其2005年在山西省××县马某1家中与其二哥谭补云将马某1杀死,并致马某1妻子吴翠萍重伤的犯罪经过。经托县公安局审批,犯罪嫌疑人谭爱云于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4日羁押于托县公安局看守所。2016年6月14日,左云县公安局将谭爱云押回左云县公安局并宣布逮捕。1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16年8月5日上午,经犯罪嫌疑人谭爱云指认,鹊儿山镇郭奉窑村原书记马某1家东屋内就是其伙同谭补云杀死马某1的作案现场,马某1家大门口就是其砍伤马某1妻子吴某1的作案现场。19、指认丢失作案工具现场笔录、照片,2016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谭爱云指认,凉城县天成乡黄土崖村黄石奈山脚下两座山体交汇处的被山水冲刷的沟边就是案发后其将作案工具刀丢弃的现场,民警对现场进行仔细搜索未果。20、同案犯谭补云的供述,2005年3月5日,我得知五弟谭爱云从叶家村回来,我准备叫他一起去杀马某1,在郭奉窑村的街上碰到谭爱云,我让他一起去杀马某1,他开始不同意,后我说你要是不去就先杀了你,这样他就答应和我去。路过三弟谭某家,见灯亮着,听到有王某1的声音,我俩进去,家里有三弟、弟媳、王某1、一个平鲁人,他们喝酒谈论耍钱的事,喝完酒王某1说找马某1要钱就走了。他走后不到十分钟,我叫上五弟就走,五弟不想去,我拿出刀说:”你不走,我就杀了你。”我们走到马某1大门外,一拍大门,门开着,我们就进去了。进了大门我从腰里把刀抽出来,右手持刀,开了家门我和五弟一前一后进去,五弟拿一把五、六寸长的杀羊刀,王某1在炕上坐着,马某1在炕头上坐着,马的女人吴某1在地上站着,马某1见我拿刀就对我说:”补云,你有啥事说,你和哥有多大的仇气。”我骂了他一句,左手抓住他胸口,右手用刀朝他腹部捅,一下就把刀刃都捅进去了,马某1想抢刀没有抢走,吴某1动手打我,我反手用刀捅了一下,身子没有转过去,她好像躲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捅住没有。我说,”喜奎给你们当保镖还给我说坏话,这次也没保住你,翠平去叫你们的保镖去”。吴某1就出院了,我让五弟跟着她,我又捅了马某1几刀,具体几刀记不清,然后我出院,正好吴某1回来了,我又用刀扎她,她跑回家,我让五弟在院里看人,我进了家见吴某1在地上躺着不动了,马某1在炕上不动了。王某1拿起凳子准备打我,我说:”你想做啥?”他就把凳子放下了。后三弟进去说我:”你怎么做这哩”,我说:”为了一口气”,就出了院。我问五弟和谁说话,五弟说和亮亮说话,然后我们一直走到管家堡村叫开二锁的门(我本家三姑姑的女婿),进去后五弟手上有血,我说响炮子炸着了,找个医生给缝几针,二锁领上五弟缝。五弟手上的刀伤是他上炕按马某1时,碰到我刀上了。之后,我俩朝北面平川方向跑,到了一个树林子,往身上一摸杀羊刀不在了。到了岳母住的全胜店村,让王德民去大兄哥家借了200元,我拿了一百,五弟拿一百,后我俩在逃的路上遇上警车跑散了。我坐车到四子王旗、呼市,靠乞讨生活,再后来被呼市铁路公安局抓住了。杀马某1的原因是,马某1没当书记时,让我去告前任书记,应承我等他当书记给我找营生,帮我盖房子,我就给他家帮忙干活,告前任书记,马某1当书记后一项也没给我兑现,我一直怀恨在心,想找机会杀了他。刀是我家的,我开始找五弟准备动手时就插在腰里。2006年4月4日供述,我拿杀羊刀,五弟拿什么没看见,我和五弟说的是去威胁马某1,五弟就同意了。21、被告人谭爱云在侦查期间的供述:(1)2016年6月12日的供述,我二哥谭补云与我们村支书马五旦有矛盾,那天晚上我二哥找我,让我和他一起去杀马五旦。当时我不想去,但我二哥逼迫我,我就跟他一起去了马五旦家。当时马五旦在炕头坐的,村里的老支书王某1在炕上坐的,马五旦的妻子翠萍在地上站的。我二哥一进去就朝着马五旦过去,翠萍过来拦,我二哥就用刀捅了翠萍肚子一刀。马五旦看见了就要往起站,我喊住了马五旦,他又坐下了。我二哥就过去捅马五旦,我二哥捅了马五旦几刀,翠萍就挤开我从门跑出去了。我追着翠萍到了村里另一户人家,我在院门外听到翠萍打电话叫人,我就回到村口大门看人。过了一会儿,翠萍回来了,我看见她气得不行,就用刀捅了她一刀。捅完翠萍我就跑到了马五旦家大门口,喊我二哥快走。我和我二哥就连夜逃跑,跑到内蒙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时我们两人跑散了。我二哥的刀是他自己的,他一直随身带了半年多,一直想杀马五旦。我的刀是我家中的水果刀。头是尖的,一面开刃,长约十七、八厘米,木头刀把。我捅在翠萍肚子的正中央了。(2)2016年6月14日的供述,马五旦当书记前和我二哥说帮助他当了村书记,给我二哥孟房、买电视机,给孩子找营生,后来当了书记没兑现承诺,案发前一年就计划杀马五旦,让我干我不干,在村里还把我打了。2005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晚上八点多,我从胡泉沟村处理完事情回了我妈家,老二人街上碰见我,老二和我说,马五旦刚回家,走咱们过去杀他,我说我不去,我二哥就从肚子里抽出刀说,你不去我就捅你,我说那我就去哇,我给你门口看人的。当时我身上有一把水果刀,因为我耍钱和人有矛盾,拿刀防身,这个我二哥当时不知道。我们两个人步行到了马五旦家,一前一后,二哥在前进了家,我二哥进院就把刀拿出来了。进了家以后,见老支书王某1和马五旦在炕上坐的,没有说话,直接对着马五旦媳妇翠萍刨了一刀,马五旦从炕上站起来,我和马五旦说你爬那哇,马五旦又坐那了。那个串门的老支书吓的动也不敢动,这时候翠萍就往街上跑,我也跟着翠萍出来了,我出门的时候老二已经冲着马五旦过去了,我估计捅去了,捅没捅住,我没看见。我回到马五旦家院门跟前,翠萍回来的时候,我就朝着翠萍肚子上捅了一刀,翠萍捂着肚子回家了。过了一、二分钟,我二哥就拿着刀出来了,我们两个就顺着山路往内蒙方向跑了。我二哥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子木头材质,连把子带刀有四、五寸,刀刃长有三寸左右,刀刃宽有两公分。我带的也是一把水果刀,和我二哥的差不多,就是没我二哥的刀宽,大概一公分宽。我的刀在逃跑过程中上了内蒙的山上扔了。(3)2016年8月12日的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八时左右,我二哥叫我去和他杀马五旦,我说我不去,我二哥掏出刀逼着我去,我完了就跟上他走了。我和我二哥进了马五旦家以后,我二哥拿刀就朝马五旦走过去,王某1当时吓的就把头低下了,马五旦女人拦,我二哥拿刀刨了吴某1一刀,然后就朝着马五旦冲过去,我对着马五旦说你挺停的哇,吴某1往出跑,二哥说你跟着她,王某1一直低头在炕上坐的,没拉架也没动,我跟着翠萍出去了,翠萍去了喜奎家,让喜奎弄些打手。我返回到马五旦家门口,翠萍回来后,我拿出我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捅了翠萍小肚子一刀。我进马五旦家以后,没有用刀捅马五旦,没有按住马五旦,没有上炕。(4)2016年10月10日的供述,2005年3月5日晚,我没进马五旦家,就是在门外看看,看见我二哥谭补云用刀捅吴某1,我二哥还往前冲捅马某1,吴某1拉我二哥,我看见我二哥回手用刀划吴某1,吴某1就往外跑,看见她跑出院外这时我二哥还没捅马五旦,马五旦对我二哥说有事好处理。二哥对我说老二你跟上她,我就追去了,在下台阶的时候,跌倒用自己的刀划伤了左手拇指根部,我继续追吴某1,在路过我三哥谭某家时碰到了吴某1,她没看见我,吴某1又往矿长家走,我跟在后面,我听见她叫人,我就往马五旦家走,赶快叫我二哥走,走到马五旦院子大门,吴某1过来了,我拿刀子捅了吴某1一刀,她捂着肚子回家了。2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05年4月5日,谭爱云因本案被上网追逃,2016年6月12日在清查时被内蒙古托克托县公安局永圣域派出所抓获,2016年6月20日撤销网上追逃。2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同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晋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谭补云因本案于2007年6月22日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补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人民币80073元。2008年8月20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补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4、户籍证明,证明谭爱云出生于1969年1月2日,住××县。马五旦出生于1953年6月3日,住××县,2006年3月16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吴某1出生于1957年8月2日,马国玲出生于1986年2月5日,系马五旦之女;马国彪出生于1989年10月11日,系马五旦长子;马国喜出生于1980年2月18日,系马五旦次子,均住××县。25、左云县郭奉窑村委会证明,证明该村村民马五旦(小名)马某1属同一个人。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认为:1、关于本案的起因,上诉人谭爱云与同案犯谭补云的供述、证人王某2、马某2、谭某的证言均证实,同案犯谭补云与本村书记被害人马某1有矛盾,预谋杀死被害人;2、上诉人谭爱云与同案犯谭补云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谭补云提议与上诉人一起去杀马五旦,上诉人最初拒绝,谭补云威胁上诉人后,二人各带一把尖刀至被害人家引发本案;3、上诉人谭爱云与同案犯谭补云的供述、受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谭爱云与谭补云案发当晚持刀至被害人,上诉人按压被害人,谭补云持刀捅死被害人,以及二人均持刀捅刺被害人吴某1的事实,证人王某3、王某4的证言印证案发后同案犯谭补云带着上诉人曾讲在左云杀人的事实,以上事实与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亦能相互印证;4、尸体检验意见、活体检验意见与上诉人和同案犯的供述也相互印证,证实二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受害人的部位、刀数、捅刺力度,也与二人供述的作案工具相互印证;关于上诉人谭爱云提出其没有在谭补云杀害马某1时帮助按被害人的理由,经查,受害人吴某1的陈述,同案谭补云的供述、证人庞某、温某、王某3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谭爱云伙同同案犯杀害被害人时按压被害人,同案犯在捅刺被害人时致伤上诉人的手部,事后找他人包扎的事实。该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谭爱云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受同案犯胁迫实施犯罪,系胁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与同案犯的的供述,证实本案同案犯谭补云最初提议时曾威胁过上诉人,但上诉人系成年人,与同案犯又系兄弟关系,其附议作案后,准备作案工具,进入现场后按压被害人,又持刀捅刺受害人,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构成胁从犯。原判鉴于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结合本案致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及上诉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对其所作出的量刑适当,该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谭爱云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当,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与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尸检意见,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在本案预谋阶段,同案犯就提议一起去杀被害人,后二人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上诉人与同案犯捅刺被害人与受害人要害部位多刀,且不计后果。足见二人故意杀人的犯意明显,该意见亦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爱云伙同他人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谭爱云的作用小于同案犯,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谭爱云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玉震审判员 董开宇审判员 穆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