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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竹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竹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487号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965-9。法定代表人:成思,公司经理。破产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渝龄,女,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竹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4幢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573079。法定代表人:黄红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竹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淦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