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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黄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东,黄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15号原告:刘永东。被告:黄振勇。原告刘永东诉被告黄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永东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东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