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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张延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张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被执行人:张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张延军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延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霞案件款18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延军于2017年6月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霞案件款10000元(已给付),剩余案件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玉霞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629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