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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戴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戴真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70号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蔡跃武。委托代理人李红球,女,1991年3月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源口保护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思伊,女,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戴真雄,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建科技公司)与被告戴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建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真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建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0028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9748.15元,2017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继续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戴真雄因项目工程需要混凝土,与原告达成混凝土买卖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但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2月6日,尚欠原告货款1002897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就欠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足额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真雄经本院传唤拒不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真雄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002897元;二、被告戴真雄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028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4元,由被告戴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周 海人民陪审员 游超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