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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司救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兆辉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87号申请人:朱兆辉,男,1974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城关镇。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兆辉诉被告人刘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东兵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磊赔偿申请人147074.2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东兵赔偿申请人58829.71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朱兆辉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