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天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峰凯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天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峰凯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异39号异议人(案外人)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静娴,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4098室。法定代表人祁建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峰凯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钱圩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峰凯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泰宏针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新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