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9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铭嫱与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铭嫱,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478号原告:苏铭嫱,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拓达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琳琳。原告苏铭嫱与被告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品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铭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品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铭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品友公司支付苏铭嫱2016年1月至4月份工资10278元、生育保险补助10000元,合计20278元;2.山东品友公司为苏铭嫱补缴2016年2月份至5月份保险;3.本案的诉讼费由山东品友公司负担。诉讼中,苏铭嫱自愿放弃要求山东品友公司支付生育保险补助10000元及补缴2016年2月份至5月份保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苏铭嫱于2015年7月23日到山东品友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12日止。在工作期间,2016年1月至4月的工资单位一直未发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山东品友公司未作答辩。苏铭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合法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苏铭嫱诉称及举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7月23日,苏铭嫱与山东品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工作内容为行政前台,月工资为2500元。2016年5月12日,山东品友公司向苏铭嫱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苏铭嫱2016年一月份至四月份工资,工资总额为:10278元,生育补助1000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柒拾捌元整。双方协商定于2016年8月结算清楚,逾期未结算清楚,员工苏铭嫱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工资结算清楚之后,此条自动作废”。该工资欠条出具后,山东品友公司未向苏铭嫱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山东品友公司与苏铭嫱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山东品友公司应当按期向苏铭嫱支付工资。现山东品友公司未能如期向苏铭嫱支付工资,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至今未给付,其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苏铭嫱要求山东品友公司支付工资款102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苏铭嫱自愿撤回对山东品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山东品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铭嫱工资款10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苏铭嫱负担100元,被告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