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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士兴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金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士兴,邵阳市金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唐士兴,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邵阳市金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士兴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金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仲裁字(2009)第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标的有抵押权,抵押权未注销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