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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玉琴与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琴,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马国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20号原告:马玉琴,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镇,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国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5号。负责人:郝爱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琴与被告李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马国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