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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蔺曹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曹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曹曹,男,汉族,1995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2016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曹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曹曹于2017年2月2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明珠商场八层美食城内,趁被害人石某不备,窃取被害人石某放在餐桌上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蔺曹曹于2017年3月8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曹曹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曹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蔺曹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曹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蔺曹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蔺曹曹退赔人民币二千元整,发还被害人石某。三、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石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