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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秦飞与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29号原告秦飞,男,现住梨树县。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董事长。被告刘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飞诉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杰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秦飞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