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许锁海与许栋华、葛晶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锁海,许栋华,葛晶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88号原告:许锁海,男,1941年2月2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许栋华,男,1982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葛晶晶,女,1988年5月3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原告许锁海与被告许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许锁海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锁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