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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钱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钱柜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海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海盐欧宝经编有限公司,海盐县立丰家庭农场,许其良,徐XX,赵明华,吴娟芬,赵钱华,钱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4XU9C。被执行人:嘉兴钱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组织机构代码:05959649-4。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许丰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0467-9。被执行人:海盐欧宝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官堂集镇乌木桥。组织机构代码:77313155-5。被执行人:海盐县立丰家庭农场。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许丰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08428391-6。被执行人:许其良,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XX,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赵明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吴娟芬,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赵钱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钱菊芬,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2016)浙0424民初4639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钱华名下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富水路33号南塘琴苑8幢202室的房产,现(2016)浙0424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424执910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明华名下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富水路33号南塘琴苑8幢202室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75729-(1-2))。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