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975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该社风险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该社风险部职员。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得宝,该公司董事。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董文峰,该中心主任。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和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董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利息和逾期利息325312.50元,本息合计1825312.50元,2017年3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随本付清。2.依法判令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缺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辩称:得先让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其偿还不上并且没有偿还能力,才能让我方偿还,希望原告方将增加的逾期利息减少一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原告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150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利息为年利率9.0%,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截止2017年3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325312.50元。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贷款申请复印件一份、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白银市平川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小额贷款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借据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在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系担保关系,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清偿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0元,支付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利息及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共325312.50元,2017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6元,减半收取10613元,由白银得宝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家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