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成、李香菊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成,李香菊,李春菊,李天天,李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李成,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李香菊,1951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李春菊,女,1954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李天天,女,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李华,男,1952年3月6日出生,住涿州市。再审申请人李成、李香菊、李春菊、李天天因与被申请人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李香菊、李春菊、李天天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理由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七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款不属其父母的既得利益”,属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将被申请人擅自领取了原告父母的拆迁房屋80平米及宅基地补偿认定是被申请人“基于合同得到的利益”缺乏证据证明,小沙坎村虽然与其签订了补偿合同,但小沙坎村在应诉时的答辩状及该村存档中,明确载明:李华8人其中包括2个宅基证李雪田2人。事实上李华家确实只有李华、孙艳华、李占雷、刘翠芳、刘雅青、李宽,而在分配表中填写的是8人,且明确了包括李雪田2人,证实是李华将申请人父母应得的房屋领走,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原告李成依法向审理法庭提交了回避申请,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时隔近几个月,给原告送达了判决书,对原告申请清凉寺法庭回避的不理睬态度,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成、李香菊、李春菊、李天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