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碧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碧仙,叶世民,杨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荆碧仙,女,193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宝东,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世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桂芳,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荆碧仙与叶世民、杨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叶世民、杨桂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世民名下机动车一辆京(xxx)、查封被执行人杨桂芳名下机动车一辆京(xxx),但无法查询到车辆下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