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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陈超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陈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雷成亮,行长。被执行人陈超香,女,1959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超香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661.3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陈超香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因车辆暂未查找到下落,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