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14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工业区。经营者:卫志祥。被申请人: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平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顺志业五金厂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4672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腾联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4672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