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候一军、李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候一军,李向军,李杭现,栗艳珍,王志伟,张晓军,王付立,张子玉,秦志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40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吕红强,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逯俊强,系该社职工。被告候一军,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向军,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杭现,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栗艳珍,女,汉族,1990年3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晓军,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付立,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子玉,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秦志锋,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在本院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被告候一军、李向军、李杭现、栗艳珍、王志伟、张晓军、王付立、张子玉、秦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