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586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东四街路南天合阳光B区*号楼****号。委托代理人韩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南山居委会散居****号。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组团*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家园**号楼***室。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热费8659.08元、违约金2337.95元,合计10997.03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莹莹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某、韩某,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松山区向阳六组团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松山区向阳六组团小区的物业用房、4号楼门卫、三号楼门卫提供热力服务,用热面积328.8平方米,被告应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当年采暖季的热费,如逾期交纳,则应按照日0.3%支付违约金。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未向原告交纳热费8659.08元属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热费8659.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到服务义务,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且小区各项管理混乱,且其已于2014年4月6日退出松山区向阳六组团小区,故拒绝交纳热费。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怠于履行交费义务,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热费8659.08元、违约金2337.95元,合计10997.0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