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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立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武,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湘乡市。因盗窃,199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8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立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立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立武退赔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24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5022元。原审被告人陈立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立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立武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立武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