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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丽娜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华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娜,北京市西城区京华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049号原告:范丽娜,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华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5号院9号楼群房三层。负责人:张可华,该学校校长。原告范丽娜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华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范丽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丽娜负担。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