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金波、周爱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波,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波,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周爱民,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刘金波与被执行人周爱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爱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保证合同纠纷款10万元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爱民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62×××29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