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刑申1号杜见铨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924刑申1号杜见铨:你因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3)紫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适当”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有立功、自首、主动退赔的表现,但原审未认定,导致量刑过重的问题。本院(2013)紫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你主动退赔的行为已确认,量刑上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关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经阅卷审查,本案的报案人是紫阳县合疗办,之后你在公安机关对你调查询问时,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是自首。另外,你提到你协助公安机关将你的上线张文康、高贤行抓获,属立功,量刑时未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事实是,张文康、高贤行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虽然你的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立功。原判决在量刑时是根据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作出了四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定罪量刑适当。二、你申诉称原审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非法证据未排除的问题。本院审理过程中,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审办案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关于非法证据未排除的问题,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但是你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多次有罪供述是一致的,供述笔录为二人以上的侦查人员讯问后制作,你本人签字确认笔录内容,询问程序合法,本案用于证明你犯罪事实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三、你申诉称你身患重病,但在法医学鉴定时未认定,被强制予以收监。经查,你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陕西省安康市中心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诊断结论为:“右肾积水、右肾结核。”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六条的规定:“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据此,你所患疾病未达到上述规定的范围,故本院决定将你收监,原判决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驳回申诉请求。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