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勋、李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勋,李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勋,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勋因与被上诉人李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上诉人李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