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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杜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牛春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开发区青岛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凯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牛春来,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杜婷,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59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2017)鄂0591执71号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杜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鄂0591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杜婷,双方签署了书面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全部债务人。本院认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婷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杜婷已合法取得本案债权,其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杜婷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