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水云诉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水云,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水云,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155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飞,总经理。上诉人顾水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2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水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顾水云无需返还菱飞公司已发放的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金补贴人民币29,1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双方已经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劳动期间所有争议已全部解决,故顾水云不同意菱飞公司所述的工资中发放的系社保补贴,因此,其无需返还菱飞公司上述期间的养老金补贴。菱飞公司辩称,不同意顾水云的上诉请求,认为因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了每月不缴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协议,故顾水云应予返还其公司的养老金补贴。菱飞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顾水云返还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已发的工资12,840元;2、顾水云返还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已经发放的养老金补贴29,1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顾水云原在菱飞公司工作。自2010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菱飞公司未为顾水云缴纳社会保险费,顾水云每月从菱飞公司处以“养老补贴”、“贴养老金”名义领取了共计29,100元,该笔款项列入顾水云每月工资明细表中。期间,顾水云于2013年8月23日发生工伤,之后,顾水云未再至菱飞公司处工作,菱飞公司每月支付顾水云工资至2014年12月底。2015年10月20日,菱飞公司与顾水云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的劳动关系到2014年12月30日止结束。2、2014年前的劳动当月工资菱飞公司已发给顾水云并已签收。3、菱飞公司再次补偿给顾水云20**年度工资,每月为2,020元,共计24,240元、4、菱飞公司负责顾水云冲指事故全部医药费,按实结算。5、菱飞公司一次性赔偿顾水云伤残费、失业金、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计60,000元;6、上述工资、医药费、赔偿费分二次在2016年2月28日前付给顾水云。7、在此菱飞公司与顾水云在职期间的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公司不再欠顾水云任何费用(包括社保部分在内)。之后,因菱飞公司未能按月履行,顾水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4月20日,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确认于2016年4月20日结束劳动关系;二、菱飞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顾水云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0,000元;三、双方就本次工伤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已调解解决,今后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之后,顾水云就菱飞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6年4月25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菱飞公司发出了通知书。2016年6月30日、7月5日,菱飞公司先后向原审法院缴纳了上述调解款共计60,000元。2016年10月11日,菱飞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了诉请的主张。同年11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菱飞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嗣后,菱飞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庭审中,菱飞公司陈述其于2015年10月20日之后,经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按照顾水云的实际年龄和伤残等级,工伤三项补偿应为47,434元,故在2016年4月20日调解中,从原定的调解金额80,000余元下调至60,000元。诉讼过程中,菱飞公司表示只要顾水云返还其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金补贴,其就同意为顾水云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审诉讼过程中,因顾水云不同意调解,故原审法院未作调解。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顾水云每月从菱飞公司处以“养老补贴”、“贴养老金”名义领取的款项29,100元,菱飞公司主张实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养老金补贴名义替代给付的钱款,而顾水云则主张为单位的福利,原审法院认为,从菱飞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菱飞公司的主张具有可信性,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上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将进入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现金给付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行为无效,现菱飞公司同意为顾水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求顾水云返还原以现金形式给付的养老金补贴,于法无悖,应予准许。至于菱飞公司要求顾水云返还的2014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因调解书中已涵盖此内容,已予以一并解决,菱飞公司再行提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至于顾水云辩称菱飞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判决:一、顾水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已发放的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金补贴共计人民币29,100元;二、驳回上海菱飞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菱飞公司、顾水云各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水云是否需返还菱飞公司已发放的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金补贴。根据查明的事实,自上述期间菱飞公司未为顾水云缴纳社会保险费,顾水云每月从菱飞公司处以“养老补贴”、“贴养老金”名义领取了共计29,100元,该笔款项列入顾水云每月工资明细表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菱飞公司与顾水云以现金给付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该行为无效。现菱飞公司同意为顾水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求顾水云返还原以现金形式给付的养老金补贴,于法不悖。顾水云要求无需返还菱飞公司已发放的上述期间的养老金补贴29,1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顾水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顾水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