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覃洪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饶广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洪生,饶广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27号原告:覃洪生,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9日,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被告:饶广伍,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表人:王伍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洪生诉被告饶广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洪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洪生负担。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