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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加立与陈凡友、徐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立,陈凡友,徐州,刘建团,申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36号原告:马加立,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陈凡友,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徐州,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建团,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申硕,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马加立诉被告陈凡友、徐州、刘建团、申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加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加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加立负担。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