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加立与陈凡友、徐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立,陈凡友,徐州,刘建团,申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36号原告:马加立,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陈凡友,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徐州,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建团,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申硕,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马加立诉被告陈凡友、徐州、刘建团、申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加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加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加立负担。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