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与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陈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住所地:钦州市建设街16号。负责人:潘洪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飘,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紫迅,男,该行职员。被告:陈荣,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诉被告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